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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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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反洗发〔2018〕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

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制定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指引》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

(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

(二)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适当给予其一定时限的制度执行过渡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前执行。

二、监管工作要求

(一)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收到金融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报告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反馈。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当将金融机构执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等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部门。

 

附件: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中国人民行反洗钱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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